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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十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赛区: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提升能力、多做贡献的积极性,进一步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精神,决定在青岛市第十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立振超技能大奖,作为本次大赛的最高奖项。为保证评选公平公正,特制定《振超技能大奖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第十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
2014年8月19日
振超技能大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提升能力、多做贡献的积极性,进一步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精神,设立“振超技能大奖”。为确保评选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振超技能大奖”,是青岛市第十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最高奖项,原则上获奖人数不超过2人,且应属不同产业领域。
第三条 在大赛组委会下,设立振超技能大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许振超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大赛组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技术技能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工人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大赛组委会批准后公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一般应在55岁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信友善,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学习,善于钻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技术技能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青岛市第十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一个以上工种的状元。
(三)热爱劳动,勇于吃苦,甘于奉献,追求卓越。
(四)在创造性劳动和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者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 振超技能大奖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同等条件下,属于青岛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的职业(工种)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由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振超技能大奖评审的相关要求、程序。
第七条 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交振超技能大奖申报书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没有单位的,可将申报材料报个人档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单位初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初审,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公示,同时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真实的评价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申报材料提交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材料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评审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指派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出进入民主评议和考察人员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人)。对未进入评议考察的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告知本人。与被评审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五)民主评议。对进入民主评议环节人选,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大赛官方网站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其基本情况及事迹,供社会各界群众进行投票评议。同时组织各赛区组委会主任和裁判长对进入评议环节人选进行投票评议。评议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最终评审结果。
(六)组织考察。评审委员会指派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对进入考察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报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七)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在社会评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八)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通过大赛官方网站和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将拟推荐获奖人员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大赛组委会报告,由大赛组委会做出最终裁定。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人员名单,报请市大赛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对评审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对获得振超技能大奖人员,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杯,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 获得振超技能大奖人员,同时享受青岛市首席技师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一条 获得振超技能大奖人员,同时授予青岛市工人先锋称号,并优先推荐青岛市劳动模范。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振超技能大奖获得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学习,钻研技术,更新知识,进一步提高劳动技能水平;
(二)发挥带头人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创造新的业绩;
(三)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演示,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
(一)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在生产进行过程中,因操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振超技能大奖称号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第十三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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