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2014-2018)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日期:2015-01-19

来源:青岛人社网

讲座时间:

讲座地点:

讲座题目:

讲座人:

讲座说明:因名额有限,请提前预约。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机构认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纳入山东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省、市直属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培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公开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程序透明,信息公开、规则明确,布局合理,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要按照有利于提升培训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采购人具体承担培训机构认定采购事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申请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以许可证时间为准)。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确保培训活动顺利开展的流动资金支持。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其中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1000㎡(或每个专业不低于200㎡),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或每个专业不低于300㎡);配备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满足就业技能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具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职教师;每个工种专业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理论教师和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习指导老师;聘请的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准予兼职证明。

(三)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具有较好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稳定的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关系,确保培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应包括教室、实训用房,其中用于创业能力培训教室4个,且每个教室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采光好、无环境干扰);有可搬动的课桌椅;有黑(白)板、投影仪(含便携式电脑);创业实训必须具有可供30人以上开展创业实训的设施设备,实训软件,实训演练沙盘等;配备培训教学所需的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满足创业能力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具有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教师资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自备专职教师至少2名),创业咨询师2名(通过国家职业能力鉴定的取得创业咨询师三级以上证书),市级以上创业导师3名(聘请的创业导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

(三)具有满足开展创业培训所需的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

(四)具有开展创业服务的条件。有完善地融资渠道、专家指导团队,成熟的创业咨询、管理机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通过市级就业网和山东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市级“五年规划”培训项目政府采购公告。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申请参与培训的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培训能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采购。

第十二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公正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预中标供应商的场地、设备、师资、培训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确定中标培训机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现场审查情况,依法确定中标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机构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必须规定服务期内的考核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内容。服务合同适用年限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原则上1-3年。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采购代理机构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定点培训机构中标情况及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要统一制作和悬挂本市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专业、地点和联系电话等宣传资料,使培训人员了解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设置情况,指导其自愿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中标培训机构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价,主要对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履约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并纳入后期项目采购的综合评分因素。对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家庭服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青岛家庭服务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青岛家庭服务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青岛家庭服务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青岛家庭服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热门企业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