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23
来源:青岛家庭服务网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鼓励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有关规定,现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机构和人员范围
家庭服务机构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助。
(一)机构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机构(以下统称家庭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并报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备案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二、保险项目
(一)在保险期内,家庭服务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以及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丧葬补助、医疗费用、住院补贴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其中,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
(二)在保险期内,家庭服务人员在从事家庭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人员过失行为导致雇主以及第三者(包括雇主家庭成员和以外人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其中,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险办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家庭服务机构负责为从业人员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后,从定点经办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每半年向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报一次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人员情况。对于从业人员在投保期限内变更机构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原缴保费依然有效。2016年4-5月为家庭服务业机构商业综合保险集中办理期。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基准险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险按年缴费,投保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20元。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家庭服务机构按本《通知》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由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按保险缴费的50%且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按照每人每年最高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市自行负担。
家庭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业态特点,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额度、扩充保险项目,进一步降低家庭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
五、补贴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按年度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2.商业综合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3.家庭服务机构的开户银行账号(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审核。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将符合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资金拨付。申报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到各家庭服务机构。每年9月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统一报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汇总后填报《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其它四市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由各市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是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降低家庭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稳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二)各家庭服务机构应积极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要加强安全常识教育,防范和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出险,家庭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三)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机构和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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