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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系列之五【物品搬运】(二)

日期:2014-12-26

来源:青岛家庭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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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说明:因名额有限,请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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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品搬运服务流程
(一)业务接洽
1、电话接待
(1)在接到预约物品搬运电话或物品搬运服务需求时,应详细记录服务对象基本信息。
(2)贵重物品搬运应与服务对象另行约定,必要时建议服务对象投保。
2、评估报价
(1)管理员应明确告知将为服务对象提供的物品搬运服务项目、费用组成及注意事项。
(2)告知服务对象本次物品搬运服务预计产生的费用,并与服务对象就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达成口头协议(现场评估前)或服务合同(现场评估后),最终以服务对象验收时签字的服务合同为准。
(二)搬运前准备
1、驾驶员应按需领取车辆钥匙、《物品搬运服务作业单》(参见附录A)及所需证件。
2、车辆出车前应进行安检,启动正常方能出车。安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制动、传动系统,燃油系统,润滑系统,供电系统,仪器仪表,轮胎及备胎,照明灯、指示灯、后视镜、喇叭,各部位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门锁、门窗及其升降。
3、协助搬运的配套工具(如毯、背包带、粘胶纸、绳子、油布、平板车、杠棒、铲车等)应配备齐全。
4、指导服务对象搬运前的打包等准备工作,对贵重物品进行标识,易碎物品应做到其物有其箱。
(三)入户要求
1、服务人员在入户前,应检查仪容仪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依次进入室内,做到文明有序入户。
2、服务人员在入户后,应在服务对象的陪同下查看所有的需搬运物品,并要分清易碎物品、名贵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别护理的物品。应主动与服务对象核对物品搬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许可后,进行搬运服务。
3、对于搬运的物品要仔细的检查,若本来就有损害的,要请服务对象确认,以防误解。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有:
各类贵重易碎物品的通检,有无裂纹及破损;对于各种电子产品,检查表面及角落有无伤痕,家用电器(尤其液晶屏幕)搬运前,必须向服务对象申明“搬前应该试机”的规定,争取服务对象配合。若遭拒绝,贴上未检标记;各种家具的角角落落有无油漆掉失或刮痕,尤其是桌子、柜子的脚部等损伤;对于服务对象本来就包装好的物品,有必要时(易碎或名贵物品)也可在服务对象的同意下开箱检查。
(四)搬运及装卸要求
1、货物装卸应合理规划,遵循下重上轻的基本原则,原则上服务对象的物品应直接装车,若需等待装运,则需安排专人负责看管物品。
2、车厢内部物品应铺有毛毯纸板等同类保护措施,贵重物品应有外包装保护。
3、物品上车应安全合理摆放。
4、电子产品装卸需遵循以下原则:
(1)家电应直立放置,因车辆等客观原因需要倾斜放置的,倾斜度不能超过45度;
(2)原则上家电需要原始外包装,无外包装的需做简单的外表保护处理;
(3)电子产品上不允许压置重物。
5、对于易碎物品的装车,应注意以下几点:
(1)装车时应有必要的减震处理与保护;
(2)不可倒放或侧放,其上不可放置物品。
6、大件家具需遵循以下原则:
(1)敞蓬车放下后栏板及靠近装卸通道口的侧拦板,厢车打开后门。厢式车的后边边缘或敞篷车的侧边边缘,是货物上车时的承力点,必须要铺上毛毯,以免货物上车时与车体接触而受损;
(2)整体物品整体协力上车,不允许推移,尤其是钢琴是不抗震的物品;
(3)重物上车后,应放在车厢前端靠边。重物品必须有后续的固定。采用绳子背包带粘胶固定以不损害货物表面为前提。
7、敞篷车搬运时在货物装车完毕后,应用油布包好。厢车搬运时,则应关闭后门并上锁。
8、卸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遵循小件物品先卸,大件物品后卸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下车货物直接搬运上楼。
(五)运输要求
1、货物上车后,开车行驶前,驾驶员应陪同服务对象巡检,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
(2)暂时装货点是否有遗留物品。
2、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车辆满载货物期间,要中速行驶,停车时不占用其他通道。
3、搬运过程中,服务对象应同车前往或自行驾车随行前往。
4、运输途中,服务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禁止翻阅服务对象的书籍和物品;禁止向车外吐痰、扔东西;禁止在服务对象家抽烟;禁止使用服务对象卫生间。
(六)服务对象验收
1、服务对象验收之前应做好以下核对工作:
(1)确保服务对象所有运输物品到户;
(2)核实物品数量是否如实;物品是否完整、无损。
2、搬运服务完成后,请服务对象验收:
(1)请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结账;
(2)向服务对象递交服务合同及票据,填写《质量跟踪反馈表》(参见附录B);
(3)与服务对象礼貌道别。
3、服务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票据,作为服务的有效凭证。
(七)服务对象回访
1、应设置服务对象回访部门,对服务对象进行及时回访。
2、及时总结回访内容,根据回访结果,对员工进行考核以提高服务水平。
六、质量管理与服务改进
(一)服务质量投诉
1、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制定投诉受理程序。
2、应按照GB/T 17242的要求设置投诉受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反馈意见档案。
3、服务对象与服务机构发生服务质量争议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二)投诉处理
1、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的投诉应积极对待,及时处理,并要保留书面记录。
2、签订服务合同后,因服务对象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定金可不予退还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因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向服务对象做出赔偿,赔偿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3、因服务机构责任,造成物品搬运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服务机构应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予以赔偿,物品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由双方协商或法定机构裁定。
(三)质量监督
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在不告知服务人员的情况下,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四)服务改进
通过实施纠正措施,对服务管理过程进行改进或调整,直至达到预期的效果。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纠正措施的实施过程,提高员工的持续改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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