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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一)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二)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资金来源和扶持期限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创业者,全市统一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补贴。
(二)资金来源。创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区(市)所需资金从区(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期限。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申领创业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管理。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创办企业的纳入自主创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
1、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经营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二)审核。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20日前,经信息系统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确认后打印《创业补贴花名册》,填写《创业补贴申报表》,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市内三区就业服务中心还须将本级审批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填报《创业补贴审批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复核。
(三)资金拨付。属市内三区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区财政局会同区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及时发放,并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也可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它区(市)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由各区(市)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五、创业终止与资金退回
领取创业补贴人员,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按剩余扶持月数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领取创业补贴人员终止创业的,应及时到本人申请补贴机构办理退款手续,符合失业人员认定条件的还需填报《自主创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二)资料审核。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创业者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
(三)资金上缴。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的退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创业补贴退费单》和《退费人员花名册》,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末上缴区(市)财政局。市内三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末将本月退回补贴资金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按月上缴市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受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4号)、《关于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202号)、《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号)和《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8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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