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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的

日期:2014-06-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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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管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2004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印发了《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全省启动开展了“金蓝领”培训项目试点工作,为企业生产一线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提高了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促进了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个别地方、部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培训基地培训质量不高以及校企合作不够深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金蓝领”培训项目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打造的品牌工程,是我省创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培养模式。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培训与鉴定工作程序,强化培训教学质量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特别是要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坚持立足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要以提高培训项目质量管理为核心,依托一批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或技工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深化校企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把“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基地综合能力建设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蓝领”培训基地可设在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要严格培训基地遴选标准,加强培训基地综合能力建设,特别是设在高等(高职)院校的培训基地必须具有从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具备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并有大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培训基地必须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依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计划等。从今年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各原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以及新申报推荐的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对不具备条件、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取消“金蓝领”培训项目基地资格。
    三、科学合理制定培训工作标准
    “金蓝领”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必须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同时必须严格按省审定的培训大纲、考核鉴定级别开展工作。“金蓝领”培训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10个课时,其中职业道德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2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110个课时,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90个课时)。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认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开展“金蓝领”培训,不得随意压缩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要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要围绕当地和企业经济发展实际设置培训课程,并聘请部分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技能人才代表进行授课;各行业(企业)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参加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助。受训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培养对象的申报条件
参加“金蓝领”培训的人员应是企业在职职工,并取得所在企业的推荐和支持。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作适当调整,从明年开始,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一线职工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资历限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报参加技师培训;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
五、规范考核鉴定程序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在做好本年度“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的同时,应认真研究下年度培训项目工作,制定培训计划,连同《山东省开展“金蓝领”培训项目情况申报表》(见附件)及申请承办培训项目任务的培训基地拟定的培训大纲、实施方案等,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审定后,在次年第一季度统一下达全省培训项目计划;未提报计划的,暂停其“金蓝领”培训项目资格。
各市、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考核鉴定计划,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同时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提报参加鉴定学员的准确信息(包括学员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年限、申报职业、申报级别、身份证号码等)。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并提出具体考核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鉴定。
(二)“金蓝领”培训项目按照“统一部署、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督导和统一阅卷”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金蓝领”具体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督导检查。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学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金蓝领”培训合格证书。“金蓝领”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0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市、部门应对本年度“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经验、不足和工作建议等)进行认真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对“金蓝领”培训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提高“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质量,从今年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市、部门“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特别是对申报建立的培训基地的资格条件、运作情况、课程设置、教学管理以及经费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全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示范培训基地;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缴套取、挪用的培训补助资金;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参加考评和质量督导人员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考务纪律,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坚决予以抵制;对于经举报查实的相关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撤消其考评员或督导员资格,情形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金蓝领”培训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实效。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整合优质资源,加强“金蓝领”培训基地建设,不断扩大“金蓝领”培训规模,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开发培训机制。各培训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努力做到培训项目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培训内容与生产一线相衔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推动“金蓝领”培训项目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山东省开展“金蓝领”培训项目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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