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8
来源:未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到2012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人数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和家庭小型化趋势,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因地制宜地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用品配送、家教、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业态。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积极引进国内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工作人员。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规范家庭服务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行为,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利用平台的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服务平台整合社会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平台,市财政根据服务效果和运行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同级财政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组织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行业交流、人员培训、技能竞赛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承担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1.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特困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对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定额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上述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并提供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4.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鼓励家庭服务业机构从业人员稳定就业。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业岗位奖励,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业综合保险业务,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其所需费用由市、区市财政给予50%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五)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成立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清洁卫生、婴幼儿看护、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残疾人托养等家庭服务,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其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管理的非员工制从业人员数量给予一定的管理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1年起,每年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业发展,重点扶持公益性信息平台、服务业基地建设运行,以及表彰激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上等级、争先进。五市三区也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额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2012年,对区市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对在五市三区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八)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区市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对经评审符合项目立项要求的家庭服务业要积极给予支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给予适当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各级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举办家庭服务业招聘专场,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免费提供服务。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加强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从业人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方式。
(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业的先进典型,并在各级劳模、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定期开展“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评选活动。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扩大品牌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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