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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政策问答

日期:2014-09-05

来源:青岛人社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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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我市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2、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1)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 
(2)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3)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4)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哪些人员可申请岗位补贴? 
答:家庭服务机构于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的,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可申请岗位补贴。 "本市城乡劳动者"是指该劳动者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4、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标准? 
答:(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5、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期限是什么? 
答: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6、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市内三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其他区(市)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时间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累计计算。 
7、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 
答:(1)登记备案。注册地在市内三区的家庭服务机构,按照青人社发[2012]4号、青人社发[2012]5号文件规定,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利津路20号甲)办理家庭服务业机构和人员备案。 
(2)资金申报。已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向市内三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进行初审,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并建立检查记录台帐。经初审、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账户。 
8、家庭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前如何办理机构登记? 
答: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填写《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属市内三区的,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利津路20号甲)登记;其他区(市)的,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机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9、家庭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前如何为从业人员办理备案? 
答:已在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应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次日起30日内,携带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即《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机构登记部门进行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人员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备案。 
10、家庭服务机构申请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前如何为从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答: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业机构,应持有本单位员工制在岗职工花名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于本市户籍在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的次月起,3个月内到原机构登记部门进行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备案,其中,市内三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进行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11、市内三区家庭服务机构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答: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 
(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申报年度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12、市内三区家庭服务机构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答: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每年申报一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 
(2)青岛市家庭服务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 
(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申报年度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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