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3-21
来源:青岛市劳动保障技工学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
第三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
二)养老机构的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资格审批证件及《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三)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服务规范,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
四)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等级。
第五条一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4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20〇以上。
二)居室
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〇,双人间不小于14〇,三人间不小于18〇,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〇。
三)服务
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服务的护理人员比例合理;护理标准符合《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服务满意率80%以上。
四)运营
入住率6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正常。
第六条二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5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30〇以上。
二)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〇,双人间不小于14〇,三人间不小于18〇,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〇。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9。
3)通风。居住空间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4)卫浴。配备座便器,设有安全扶手,防滑垫等。
5)温度调节。室内配有基本的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6)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
7)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等日常电器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60〇;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2)卫生。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
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且应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并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5种以上,图书不少于200册。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活动室、公共电视房;设置室内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室内活动场所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〇。
4)过道楼梯。老年人通行的过道、楼梯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5)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〇;布局合理,污净分开;地面采取防滑措施;配有洗衣机和消毒设备。
6)消防。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资料、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配备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各种设备完好率85%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四)服务
1.生活护理服务
1)人员。40%以上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服务的护理人员比例合理;护理标准按《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执行;服务满意率85%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
3)服务。热情周到,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安排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4.医疗康复服务
1)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有关医院合作,有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
2)服务。定期对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每日查房制度,作好记录;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慰籍;帮助老人进行康复训练。
五)运营情况
入住率6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正常。
第七条三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10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30〇以上。
二)环境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200〇,绿地率达到30%以上。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独立卫生间不小于3〇;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〇,双人间不小于14〇,三人间不小于18〇,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〇。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8。
3)通风。居住空间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4)卫浴。配备座便器,设有安全扶手、防滑垫等。
5)温度调节。室内配有基本的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6)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
7)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等日常电器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00〇;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配备使用一体化不锈钢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2)卫生。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康复
1)医疗。有独立的医务室,包括治疗室和药房;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医疗室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常见病、一般突发疾病的能力。
2)康复。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小于25〇;有基本的康复设施设备。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并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10种以上,图书不少于400册。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活动室、公共电视房;设置室内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康复器材不少于5件;室内活动场所使用总面积不小于100〇。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〇;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布局合理,污净分开;配有洗衣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配备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各种设备完好率85%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服务
1)人员。50%以上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服务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技术职称或资质。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人员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6、1:4;护理标准按《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执行;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服务满意率85%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配备等级厨师1名以上。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
3)服务。热情周到,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听取老人及家属意见。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有兼职文娱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活动有记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参与率均达50%以上。
4.医疗康复服务
1)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有关医院合作,有相关资质的专职医务人员。
2)服务。每年对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做好记录;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慰藉;定期组织老人进行康复训练。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7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正常。
第八条四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20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35〇以上。
二)环境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400〇,绿地率达到40%以上。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有独立卫生间且不小于3〇;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〇,双人间不小于14〇,三人间不小于18〇,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〇;分高、中、低档居室供选择。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7,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房间占房间总数的60%以上。
3)通风。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间,应有室内新鲜空气交换和补充设备。
4)卫浴。配备座便器,设有安全扶手;配有取暖器、消毒设备、防滑垫、换气扇、卫生纸及纸夹、废纸篓、淋浴器(椅)等助浴设备。
5)家具。按不同老年人的需求配备相应的家具。
6)温度调节。室内配有电扇、冷暖空调、供暖等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7)床上用品。提供统一制式的中档老年人床上用品。
8)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对讲设备。
9)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视需求配备电话、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等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00〇;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配备使用一体化不锈钢设备;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冬天有食物保温设备。
2)卫生。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就餐环境和谐舒适;有空调,室温适宜,空气清新;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康复
1)医疗。有独立的医务室,包括治疗室和药房;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医务室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各种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2)康复。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小于50〇;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有专业接待人员;环境整洁、舒适,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15种以上,图书不少于600册。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室、书画室、戏曲室、手工制作室等;设置室内、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康复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室内活动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00〇。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〇;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布局合理,污净分开;配有洗衣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设有消防安全电子报警器,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外事纪律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老人与职工用餐的账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通过国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配备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行政管理人员中有2名以上具有相关社会工作类执业资格;院长、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护理操作合格率90%以上;食物中毒发生率为0;院内感染率小于10%;常规物品消毒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各种设备的完好率90%以上;处方合格率90%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服务
1)人员。70%以上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服务管理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关职业技能职称或资质。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人员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6、1:4;护理标准按《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执行;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服务满意率90%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配备二级厨师1名以上;有兼职的老年膳食营养师。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要求,配备治疗性饮食。
3)服务。热情周到,配备专用送餐车,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听取老人及家属意见。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有至少3个以上的文体兴趣小组;有专业人士指导老人集中开展兴趣班并传授相关专业知识。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每月组织和引导老人开展各类文体娱乐活动;根据老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有计划地组织老人参与社会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活动有记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参与率均达60%以上。
4.医疗康复服务
1)人员。有专职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生必须持有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证书,能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技能;有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康复训练指导人员。
2)服务。为在院老人定期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每月组织老人开展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知识的学习;心理咨询人员主动了解在院老人的心理需求,掌控情绪变化,及时解决老人思想矛盾,并做好谈话记录;制定年度康复活动计划,每周组织在院老人开展1次康复训练活动,科学指导、合理安排老人使用健身器材进行康复训练。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7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良好;对社区居民和其他养老机构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第九条 五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30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40〇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
2.绿化。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600〇,绿地率达到50%以上。
3.噪音。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有独用卫生间且不小于5〇;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2〇、双人间不小于16〇、三人间不小于20〇、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6〇;分高、中、低档居室供选择。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7,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房间占总房间的60%以上。
3)通风。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间,应有室内新鲜空气交换和补充设备。
4)卫浴。配备座便器,设有安全扶手;配有取暖器、消毒设备、防滑垫、换气扇、卫生纸及纸夹、废纸篓、淋浴器(椅)等助浴设备。
5)家具。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及护理需求配备多功能护理床;按不同老年人的需求配备相应的家具。
6)温度调节。室内设有冷暖调节设施,室温控制在25±5℃。
7)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自理老人配备智能呼救设备;设有在院老人监控系统。
8)相关电器。配备数字电视、电话,视需求配备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等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300〇;设置由老人自制食物的公用小厨房;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配备使用一体化不锈钢设备;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冬天有食物保温设备;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有空调设备,温度适宜。
2)卫生。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设有独立的洗碗间和配餐间、面点间;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有中央空调或分离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餐厅布局合理,装饰格调高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设有可为老人及家属提供单独就餐的小宴会厅。
3.医疗康复
1)医疗。有独立的医疗场所,其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心电图机、给氧装置、呼吸球囊、电针仪、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紫外线杀菌灯、器械柜、抢救车、吸引器等设备;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各种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2)康复。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小于150〇;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康复指导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
4.公共区域
1)接待设置。有专门的接待室,有专业接待人员;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有残疾人专用车位和无障碍通道;接待区域内设有谈心式的聊天场所,环境整洁、舒适;提供文字、多媒体、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20种以上,图书不少于800册;提供电子书刊、多媒体书籍等阅读服务。
3)活动场所。设置棋牌室、书画室、戏曲室、手工制作室、电脑室等;设置室内外健身、康复活动场所,康复健身器材不少于15件;设有老人集中活动的多功能厅,室内活动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300〇。
4)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20〇;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布局合理,污净分开;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和消毒设备。
5)消防。设有消防安全电子报警器,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通畅;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管理
1.规范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后勤保障和消防安全、外事纪律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老人与职工用餐的账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规范执行。通过国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服务达到的水平和要求;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配备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社会工作类执业资格;院长、副院长和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量控制。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护理操作合格率95%以上;食物中毒发生率为0;院内感染率小于10%;常规物品消毒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Ⅰ度压疮发生率低于5%;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各种设备的完好率95%以上;处方合格率95%以上;甲类传染病发生率为0,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类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
五)服务
1.生活护理服务
1)人员。80%以上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服务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业技能职称或资质。
2)服务。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人员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6、1:4、1:3;护理标准按《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执行;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服务满意率95%以上。
2.膳食服务
1)人员。厨师、炊事员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年体检合格率均为100%;配备二级厨师2名以上;有专职的老年膳食营养师。
2)配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营养搭配合理;食谱上墙接受监督;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要求,配备治疗性饮食。
3)服务。热情周到,制定专用送餐线路,配备专用送餐车,针对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送餐上门;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议,听取老人及家属意见。
3.文体娱乐服务
1)人员。有至少5个以上的文体兴趣小组;开设有一定教学规模的老年大学,有专业人士指导老年人集中开展兴趣班并传授相关专业知识。
2)服务。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每月组织和引导老人开展各类文体娱乐活动;根据老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有计划地组织老人参与社会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活动有记录;自理和半自理老人参与率均达70%以上。
4.医疗康复服务
1)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生必须持有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证书,能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技能;有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有1名以上专职康复训练指导人员。
2)服务。医护人员每天查房就诊;为在院老人定期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老年痴呆患者有具体的康复治疗及评估记录;组织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知识的学习;动态评估在院老人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案护理计划;心理咨询师主动了解在院老人的心理需求,掌控情绪变化,及时解决老人思想矛盾,做好谈话记录;制定年度康复活动计划,每周组织在院老人开展1次康复训练活动,科学指导、合理安排老人使用健身器材进行康复训练。
六)运营情况
入住率80%以上;效益逐年提升,每年将总收入5%以上的资金列入发展资金;对社区居民和其他养老机构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第十条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负责等级评定的组织指导、行业监督和发布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组建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有关政府部门、市(区)养老服务协会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评定专家库和评定工作机制,制定评定细则与实施办法,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二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发展机构等级评定自二星级起评,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依据评定细则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与等级报所在区(市)养老服务协会进行初评,区(市)养老服务协会将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养老机构将自评情况直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地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等级评定结论,由市养老服务协会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星级标志牌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需重新申请、评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之日起一年后,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经考核评定后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星级标志牌匾,收回原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
第十五条 对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市场最低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获得评比、表彰等活动的推荐。
第十七条 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年审不合格、或在下一评审周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降一等级或取消等级资格。在等级评定完成和相应星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等级标准不符或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评定等级和星级标志,直至取消相应等级资格。等级资格取消满两年方可重新申请;各等级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取消等级资格,不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青民福〔2009〕21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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