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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1

来源:青岛市劳动保障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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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政府资助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范围
(一)  市内四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60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城镇“三老”优抚对象,均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二)  市内四区的社区养老互助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达标后,可根据《意见》规定的标准申请开办补助和运行补助,总量控制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达的计划之内。
(三)  政府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达标后,可
根据《意见》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申请开办补助,2012年前,市财政资助每区(市)总量控制在500张床位以内。
政府重点扶持的社会力量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达标后,可根据《意见》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申请开办补助,2012年前,市财政资助每区(市)总量控制在500张床位以内。
(四)  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达标后可申
请运行补助。
二、 政府资助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条件
申请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严
格执行《意见》规定之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补助应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可以是新建或改建,政府重点扶持的社会力量开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必须为新建,并取得《青岛市养老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六个月以上。
(二)社会力量开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运行补助应达到《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要求,且80%以上的入住老人为青岛户籍,入住老人及家属满意率达90%以上。同时,取得《青岛市养老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十五个月以上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其入住率须达60%以上。
(三)社区养老互助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娱乐室应达到《青岛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政府资助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标准
(一)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月享受45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每小时10元钱),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享受500元的养老补贴。市财政局分别负担270元、350元,其余由区财政负担。
(二)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月享受6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每小时10元钱),入住养老机构的每月享受700元的养老补贴。市财政局分别负担350元、450元,其余由区财政负担。
(三)社区养老互助点运行补贴为每月100元。
(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补助标准为:三级规模(5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以下)、二级规模(15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以下)、一级规模(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补助分别为3万元、7万元、20万元,每年运行补助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达标后,其运行补助为每收养一名青岛籍老人每月补助100元。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认定与审批。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亲友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a、“三无”老人:
(1)《青岛市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一式3份);
(2)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区(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
的鉴定证明。
b、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1)《青岛市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一式3份);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子女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子女居住证明;
(5)区(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
的鉴定证明。
c、困难优抚对象:
(1)《青岛市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一式3份);
(2)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家庭收入证明;
(5)子女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子女居住证明;
(6)区(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鉴定证明。
2、受理。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提出意见。
3、公示。社区居委会应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及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无异议后,报街道审查。
4、审查。街道办事处按照《意见》规定的条件逐户逐人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在《青岛市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批准。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困难老年人取得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后,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报市民政局福利处审批,经批准后的困难老年人持相关证明入住到指定养老机构。区(市)民政局应对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6、撤消。老人去世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后,应撤消其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撤消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
7、备案。各区(市)民政局每半年对审批和撤销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8、检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区(市)民政局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二)  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享受政府资助认定与审批
1、申请。社区养老互助点资助申请由居民提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资助申请由所在街道提出。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a、社区养老互助点设立:
(1)《青岛市社区养老互助点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报告。
b、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设立补助:
(1)《青岛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设立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配套设施清单。
c、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运行补助:
(1)《青岛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运行申请表》一式三份;
(2)运行情况报告。
2、受理。社区养老互助点设立和资助申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资助申请由区民政局受理。
3、审查。社区养老互助点设立和资助申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现场审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设立和资助申请由区民政局现场审查。
4、审批。社区养老互助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设立和资助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批,总量控制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计划之内。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撤消。社区养老互助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因服务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区民政局应通知其在30天内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将其撤消。
6、备案。各区民政局每半年对审批和撤销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检查。委托市养老服务协会依据《青岛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养老互助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娱乐室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不达标不予资助。
(三)  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资助认定与审批
1、《意见》中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开办补助、福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行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a、养老机构开办补助:
(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青岛市养老业服务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3)养老机构房产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政府批准文件;
(5)土地、规划、建委等部门文件证明;
(6)工作人员名单。
b、福利性养老机构运行补助:
(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青岛市养老业服务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3)《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人员情况汇总表》。
2、受理。区(市)民政局受理各养老机构的开办补助申请和运行补助申请。
3、审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申请开办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委托市养老服务协会对申请运行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查核实报告。
4、审批。市民政局根据审查核实结果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检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扶持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申报。每年3月份、9月份分两次,由各区(市)民政局汇总各项扶持资金,填报《青岛市发展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市民政局。
(二)  审核。4月份、10月份由市养老服务业协会对各区(市)提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汇报。
(三)  审批。5月份、11月份,市民政局根据市养老服务协会审核情况给予审批。
(四)  拨付。6月上旬、12月上旬,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局;6月中旬、12月中旬,各区(市)财政局连同区(市)配套资金拨付各街道、养老机构、养老互助点。
(五)  检查。6月下旬、12月下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检查资金拨付情况。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守标准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肃审批
纪律,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扶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养老服务业各项审批和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提高全市养老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宏观调控工作,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在地区、总量和结构上的供需平衡。
《青岛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市民政局制定下发。
《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青民福〔2004〕259号)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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