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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政策问答

日期:2015-10-23

来源:青岛人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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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1.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补缴有几种形式?
有两种形式,分别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和以个人身份补缴。
 
2.什么情况下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
 
3.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有无年龄和户籍限制?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没有户籍限制。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4.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补缴?
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或单位因为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等原因不存在而无法补缴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或中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种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以个人身份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本政策问答第四条所列以个人身份补缴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有年龄限制,年龄计算截止2014年12月31日,第二种情况没有年龄限制。
 
6.以个人身份补缴有无户籍限制?
本政策问答第四条所列以个人身份补缴两种情况中,均要求参保人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具有我市户籍。
 
7.以个人身份补缴有无补缴年限的限制?
本政策问答第四条所列以个人身份补缴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女年满50周岁,且已办理延长缴费的人员,补缴年限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从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早于1994年10月。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从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
例一:参保人员李××,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工作情况和参保情况如下:从档案可查1995年1月起开始有工作经历,2001年7月-2005年6月、2008年7月-2009年6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可以补缴2009年7月-2011年6月、2005年7月-2008年6月、1996年7月-2001年6月期间共计10年的社会保险费。(说明:该男职工2014年12月31日时符合已经年满4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条件,最多可从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至有工作经历时的不超过10年的社会保险费。尽管该职工从档案可查1995年1月起开始有工作经历,但是因为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10年,时间截至1996年7月,所以补缴开始时间只能从1996年7月开始算起。)
例二:参保人员王××,男,1962年1月5日出生,工作情况和参保情况如下:从档案可查2003年7月起开始有工作经历, 2004年7月-2009年6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可以补缴2009年7月-2011年6月、2003年7月-2004年6月期间共计3年的社会保险费。(说明:该男职工2014年12月31日时符合已经年满4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条件,最多可从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至有工作经历时的不超过10年的社会保险费。该职工从档案可查2003年7月起开始有工作经历,从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至有工作经历时间为止,因此补缴开始时间只能从2003年7月开始算起。)
例三:参保人员张××,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一直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档案可查1998年10月开始有工作经历,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可以一次性补缴1996年7月-2011年6月共计15年的社会保险。(说明:该女职工符合2014年12月31日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从2011年7月1日往前倒推补缴15年至1996年7月)
第二种情况,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不得早于1994年10月。
 
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补缴有无区别?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
 
9.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对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通过补办招用工手续申请补缴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属用人单位侵权情形的,应建议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正常办理招用工手续(不属补办情形)的,应予以办理;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管理规范,且能够提供补缴期间全部原始工资凭证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其雇工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二、补缴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
10.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算计入或补建?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指数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个人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11.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如何衔接两种保险?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规定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12.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四、视同工龄问题
13.哪些人员必须满足实际缴费满十五年之后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之前从未缴纳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以个人身份补缴,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五、审核材料及流程
14.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经办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填报材料。由参保单位按要求填报《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1)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3)通过有关法律途径处理的,还需提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补缴审核。用人单位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直接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及补缴手续。
第三、资料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工资凭证复印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15.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填报材料。由补缴人按要求填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补缴审核。补缴人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地或现参保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补缴相关材料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其中:个人补缴其以单位职工身份实际缴费之后中断的养老保险年限,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在现户籍地或现参保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补缴,无需报市社保局复核。
第三、资料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有关档案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存档。其中,需市社保局复审的,由市社保局留存相关材料。
 
16.怎样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应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本人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六、补缴医疗保险问题
17.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是否允许同时补缴医疗保险,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按补缴时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扣除应划入个人账户数额的医疗统筹金,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不补报医保统筹待遇,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8.补缴养老保险的年限,能否认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凡补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七、退休问题
19.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1)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年限,若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2)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若处于延长缴费期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年限,若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先根据青人社发〔2012〕18号文有关规定参保,补缴后,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若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若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说明:按青人社发〔2012〕18号文参保的人员退休时间最早为55周岁)
例:职工李××,女,1963年10月出生,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根据档案可查从2009年7月开始有工作经历,现在要求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补缴。根据规定,应根据青人社发〔2012〕18号文件以灵活就人员身份参保,补缴了2009.07-2011.06期间2年的社会保险,然后从2015年9月起缴纳社会保险一直至55周岁(2018年10月),因为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需要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2023年10月)仍不满15年,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2023年10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23年11月起领取。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例:某男职工,1953年10月出生,自1995年7月开始有工作经历,达到60周岁时(2013年10月)缴费年限11年(2002年11月-2013年10月),已办理延长缴费,现在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补缴四年(1998年11月-2002年10月),补缴后累计缴费达到15年,该男职工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为其退休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开始领取。
 
八、其他问题
20. 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可否以职工个人身份补缴?
可以。
 
21.我市原有针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四年补缴的政策是否执行?
继续执行原有的政策,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执行后,缴费标准变更为,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2.青岛市以外户口迁入的人员,如曾经有过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是否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有效期内(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具有青岛市户籍,并符合以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23.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可否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
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
 
24. 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有效期到2020年6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之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因此,此种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
 
25. 已办理延长缴费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是否允许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
不允许。
例:参保人员李××,女,1964年9月出生,从档案可查1995年1月起开始有工作经历,2001年7月-2005年6月期间缴纳4年社会保险,从满50周岁时(2014年10月)开始办理延长缴费至今(2015年9月)已经1年。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可以补缴2005年7月-2011年6月,1997年7月-2001年6月的社会保险。(说明:已办理延长缴费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26.以单位职工身份和以个人身份补缴,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有什么区别?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需要按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以个人身份补缴,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
 
27.本政策问答的年龄计算有无截止日期?
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本政策问答的所有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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